"稅號改變標準",即非香港或非澳門原產材料經過在香港或澳門加工生產后,所得產品在《商品名稱及編碼協(xié)調制度》中四位數級的稅目歸類發(fā)生了變化,且不再在香港或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(qū)進行任何改變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的生產、加工或制造。
香港《安排》中有46個產品要求滿足稅號改變標準。澳門《安排》中有52個產品要求滿足稅號改變標準。
如果產品在香港或澳門加工后仍保持其原有稅號,就肯定是沒有滿足"稅號改變標準",而當該產品的原產地標準采用"稅號改變標準"時,就意味著該產品不符合《安排》的原產地標準。但《安排》的原產地規(guī)則并不要求所有的產品都滿足稅號改變標準,而是根據具體產品的制造加工特點適用不同的原產地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