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岸投資:如何利用離岸公司上市以及獲得免稅待遇呢?
離岸公司上市的例子
2006年9月,新東方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,成為中國第一家在美國上市的教育機構。按照我國法律和相關政府規(guī)定,教育行業(yè)是不允許外資進入的,然而卻新東方通過“協議控制”模式繞開了這一點。
新東方的上市主體,是一家開曼公司,上市運作和引入外資,都是在開曼公司內進行操作的。同時,開曼公司與新東方國內子公司,簽訂了委托協議和質押合同。
根據協議,新東方國內公司的經營業(yè)務委托給開曼公司,國內公司所獲得的利潤作為回報支付給開曼公司,同時,國內公司的董事由開曼公司任命,并行使股東表決權。
根據質押合同,新東方國內公司的股權質押給開曼公司,未經開曼公司同意,不得出售股權、變更注冊資本、清盤等,開曼公司擁有對新東方各成員公司的優(yōu)先購股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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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7月,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國秦發(fā)集團,一家民營煤炭經營企業(yè)。
在此之前,香港秦發(fā)集團通過秦發(fā)貿易公司(香港),在內地出資設立了外商獨資企業(yè)“秦發(fā)物流”。后來,秦發(fā)物流與中國秦發(fā)集團的各經營公司及其持股股東,簽訂了控制協議,其中包括委托協議和質押合同,內容與新東方如出一轍
由上述例子,我們可以知道,離岸公司為企業(yè)的海外投資、融資提供了一個操作平臺和風險規(guī)避的“緩沖層”。
而通過離岸公司操作,不僅轉移了投資風險,還能利用離岸公司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,起到了一個緩沖層的作用。如果并購的子公司發(fā)生了動蕩,就可以在離岸公司內解決,不至于追溯到母公司。同時,由于離岸公司保密性嚴格,許多國內企業(yè)或投資者利用離岸公司進行海外投資、并購時,不會帶來巨大的沖擊。
例如在2004年8月,中國石化成功收購美國第一國際石油公司。而這次收購,就采用了離岸公司運作的方式。
眾所周知,石油關系國家能源安全,特別是國有企業(yè)的中國石化。這一收購美國石油公司的舉動,無疑會讓很多美國政客感到緊張,他們會認為這是“中國政府的擴張行為”,而不能正常地當一種“企業(yè)行為”來看待。
為了繞開來自美國政府和法律對中國公司的交易限制,2004年4月,中國石化集團國際石油勘探開發(fā)有限公司,在百慕大注冊了全資子公司“第一國際石油有限公司”,并由這家公司實現了對美國第一國際石油公司的兼并。
這種離岸公司運作模式成功后,中國石化類企業(yè)開始了一系列的并購步伐。
在2009年6月,中石化以總價值88億美元收購瑞士Addax石油公司;在2010年,中石化斥資131億美元收購了加拿大油砂項目和巴西石油公司部分股權。而中國聯通集團旗下公司先后在上海、香港和紐約上市,在香港和紐約上市操作中,也利用了離岸公司。赴美上市的國有企業(yè)還有中星微電子,也是通過設立開曼公司,進而完成上市
除了投融資的減少風險、法律兼容外,開曼還備受青睞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,它擁有全球大量的PE(私募基金)、VC(風險投資)。例如IDG、軟銀、SAIF、紅杉、鼎暉、華平、高盛、摩根士丹利、華登國際、黑石等。
香港公司貿易獲得免稅例子
以香港公司的名義開拓國際市場。
例如,香港公司接到國外客戶100萬美元的貨物訂單,然后香港公司以80萬美元成本,在國內找廠家采購(若生產工廠如果也是自己的,那操作就更方便了)。
在這筆轉口貿易中,國外客戶將100萬美元貨款,匯款至香港公司賬戶中,之后香港公司再轉賬80萬美元給國內進出口代理公司(若國內工廠能自己接收外匯,就可以直接打到工廠帳戶上),同時,國內這邊由進出口代理公司去申請出口退稅和外匯核銷。于是,香港公司賬戶便有了20萬的純利潤,并且無需向任何一方交稅。
根據香港稅法規(guī)定,香港公司在海外賺取利潤無需在港繳稅,香港公司也不用向國內交稅。所以,香港公司在拓展海內外市場的同時,又在合理減免稅收的方面給了我們巨大的幫助。
注:香港是英美法系國家并且沒有外匯管制,而在英美法系國家的稅務條例中,都適用“利潤來源地征稅法”。若想注冊海外公司做運轉貿易,那么最好就要和自己的海外客戶的所在國避開。
注冊離岸公司十大優(yōu)勢
1、進行國際貿易
在低稅區(qū)組建公司,最常見的用途是進行國際貿易活動,在國際貿易中引入海外公司能夠獲得大幅度減免稅收的機會。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國家生產產品,并將它銷售往另一個國家,那么由此產生的利潤可積累在該海外離岸公司。而在這些低稅區(qū)國家設立離岸公司可以有利于國際收支,以達到更佳的資金運作效率。另外,設立離岸公司的手續(xù)也相對簡便。
2、國際資本運作
境外上市,是離岸公司在國際資本運作中一個重要的目的。由于離岸公司注冊手續(xù)簡便,并可繞開本國的審批程序,因此逐漸在離岸注冊地發(fā)展出了配套成熟的境外上市操作模式,并在當地云集了專業(yè)的律師,會計師,投資銀行等完善的服務機構。
另外,通過離岸公司在注冊地的身份,相對國內更較容易達成此類協議,更方便國際融資。同時在退出方面,利用離岸公司相對簡單的法律結構,以及離岸當地充分的投行資源,更有利于公司的買賣。
3、返程投資
境內的投資者可利用離岸公司結構,將貨幣資本或股權轉移到國外,再作為直接投資投回該經濟體境內,以符合目的地政府的投資優(yōu)惠政策,擴大收益。
4、中間控股公司
有許多大型企業(yè)希望在法律環(huán)境寬松的司法管轄區(qū)組建設立公司。在投資國和被投資國之間,若在沒有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進行投資,通過資本弱化,及轉移定價可降低稅收負擔。
5、雇傭公司
許多大型跨國企業(yè)利用海外離岸公司,雇用在國外的工作人員。由此可以減少工資和旅行費用,為雇主提供節(jié)省稅款和社會保險繳款的便利。
6、國際投資
跨國企業(yè)利用海外離岸公司,對其子公司或聯合公司、公開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資項目的投資控股。在許多情況下,特殊投資所帶來的資本增值無須交稅。
另外,離岸公司由于可以繞開開本國對外投資上的限制。而作為對外投資的跳板,加上離岸公司對股東資料的保密性,更增加了投資人的安全。
7、離岸基金
離岸基金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簡便設立程序。利用離岸地對海外利得免稅進行合理減免稅收,以及利用離岸當地成熟的基金設立及服務功能,可以更合理的建構基金管理結構。
8、個人服務公司
在工程、航空、金融、計算機、電影和娛樂業(yè)專業(yè)服務的個人,可通過建立海外個人服務公司,可以獲得大幅度減稅的利益。
9、減免稅收
在國際貿易中,定價轉移可以適當的減少公司的稅負或構成稅負的有效遞延。使用離岸公司結合離岸信托或私人基金會可以大幅度減少遺產稅;移民前的規(guī)劃中,合理的使用離岸公司,也是可以有效的減少稅收負擔。
10、個人財富管理
對于個人資產價值高的人來說,可通過海外投資,以達到分散資產風險的目的。離岸公司及離岸信托,一方面可以保護收益人的隱私,另一方面又可以作為投資者,進入海外投資市場的便捷通道。而合理利用離岸結構,更可以在稅賦上獲得減免,增加個人資產價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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