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公司可以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將公司注冊辦公室的位置由島內(nèi)的一個地方變更到另外一個地方。自變更公司注冊辦公室的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三十天內(nèi),公司應當向登記官遞交一份經(jīng)認證的該董事會授權決議副本。
2.在上述通知做出之前,公司將不被認為依照開曼公司法擁有辦事處。